【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导读专栏】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导读专栏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环发[2007]329号

各市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部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转发到县(市)。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法制工作机构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收集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资料;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附相关材料。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需提前介入调查和侦查或者参加案件讨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案件移送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执行,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环发(2007)78号《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郎凤娥环保厅政策导读专栏人物

郎凤娥个人简介

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先后获得“中国企业成功女性”、“爱国企业家”、“三八红旗手标兵”、“优秀女民营企业家”、“节能工作先进个人”、“杰出女企业家”等40多项荣誉和称号。郎凤娥 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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