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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环保厅资讯专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采样与分析人员、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环境监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郎凤娥 省环保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排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以及其他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相关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涉及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及查处:

(一)依法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等涉及的生态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

(四)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跟踪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监测;

(六)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数据、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环评监测、跟踪监测、验收监测等,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环评监测、跟踪监测、验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七条 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均不得配合或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监测仪器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改进完善仪器设备,消除设计漏洞,使之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6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情形认定

第十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采集监测样品,或者以虚假理由蒙骗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

(三)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大气采样口或监测点位周围局部环境的;

(四)地表水采样监测期间,临时采取加大上游来水、设置围堰、人工曝气、投放药剂等措施改变水文环境条件,或者要求排污单位临时停止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非法地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防治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排污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六)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七)破坏、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八)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九)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十)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仪器),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导致监测仪器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出具的监测数据发生改变的;

(十一)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经过检定校准或备案过的关键参数,擅自变更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分析仪表的量程设置等;

(十二)通过改变试剂、标准物质、采样过程、分析步骤等干扰监测结果的;

(十三)未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隐蔽修改的;

(十四)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五)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六)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等影响监测统计结果的,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七)以其他虚假样品进行监测,或者擅自调换监测样品或修改监测数据的;

(十八)未按规定如实报备或记录生产工况和监测仪器维护或故障情形,影响监测统计结果的;

(十九)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修改原始图谱,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予以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或者编造原始记录的;

(三)不如实记录采样监测现场实际情况,提供虚假监测期间生产工况的;

(四)实际采样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的位置不一致的,或者实际采用的仪器及监测分析方法与原始记录内容不符的;

(五)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

(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七)未开展采样、分析就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未在烟道开设采样口进行废气有组织排放采样就出具监测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九)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十)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十二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系指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强制或授意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修改相关环境监测仪器参数的;

(二)强令、授意有关人员损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者恶意中断供水、供电、通讯等运行条件的;

(三)强令、授意有关人员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信息资料的;

(四)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五)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六)以虚假理由蒙骗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时间,意图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七)开展执法监测时,向排污单位通风报信的;

(八)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九)明知监测条件、监测点位不符合监测规范,仍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开展监测的。

(十)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调查涉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时,负责现场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并可邀请生态环境监测专家、资质认定专家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规范取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拘留条件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六条  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销售单位和人员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配合或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运维机构和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销售单位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依法要求监测机构与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有关部门在依法对该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个人作出处罚后,将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发现有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或者限制、阻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或者影响、干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的,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公职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除按上述条款作出处罚外,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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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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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资讯】煤粉锅炉结焦的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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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持合适的炉膛内热负荷

煤粉锅炉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汽水系统泄露以及汽轮机效率降低的影响,锅炉机组容易出现安全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部分企业采取锅炉超负荷运行,使锅炉内水冷壁承受较高的温度,热负荷偏大,导致锅炉结焦。为了防止锅炉结焦对锅炉机组产生的影响,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保持炉膛内部热负荷符合使用标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严禁锅炉超负荷运行。【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资讯】

(二)防止缺氧燃烧

氧化性气氛中燃烧的煤粉变形温度比还原性气氛中燃烧的变形温度高,如果煤灰铁含量减少,这种差别相对较小。因此,工作人员必须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对燃烧环境进行控制。如果影响锅炉运行的外界因素发生变化,引风机和送风机出现故障,工作人员应该及时降低负荷,合理调整风量大小,防止锅炉内因缺氧而燃烧不充分导致结焦。另外,工作人员还应该对锅炉内的一次风进行调整,保证同一层火嘴的风速一致;最后,工作人员还应该调整锅炉内部剩余空气系数,保障锅炉的有氧燃烧。

(三)坚持锅炉吹灰

正确处理煤粉锅炉结焦问题,需要工作人员加强锅炉吹灰系统的正确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锅炉性能的稳定和质量的完好。工作人员应该定期对锅炉以及捞煤机等进行清焦、除渣;企业应该安排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结渣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例如对锅炉进行及时的吹灰,防止小块结焦结成大渣块。

(四)使用除焦剂

除焦剂属于化学药剂,它能与炉内的焦渣发生化学作用,使焦渣疏松软化。其作用的范围较大,从炉膛到烟道各级受热面均有效。对于不易吹扫的较硬的焦,加药后灰渣会变得逐渐疏松,易于脱落。但除焦速度较慢,需要使用较长的时间才能看出效果。

(五)调整好火焰的中心位置

煤粉锅炉燃烧过程中火焰位置必须合适,不能出现偏斜问题。结合锅炉膛承受的热力状况,选择合适的投、切上下层火嘴的燃烧方式,结合实际燃烧需求及时调整风量大小。 如果燃烧的煤种熔点较低,切圆范围应该减小,防止因切圆较大产生的火焰偏斜;熔点较高的煤种,切圆相应较大,保证火焰的充满度。锅炉在经过大幅度维修后,在进行锅炉验收时,工作人员还应该对锅炉进行检查,如有需要还应该做冷态空气动力场实验,调整好火焰的中心位置。

(六)保持适当的煤粉细度和煤粉匀称性

结合锅炉用煤的实际状况,合理调整煤粉的细度和匀称性,通常情况下,可采用分离器和系统通风量的调整确定煤粉的状况。分离器很难满足多次调整,如果燃煤发生较高频率的变化,工作人员应该改变一次风速,防止炉膛内结焦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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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郎凤娥 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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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省环保厅政策汇总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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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12月27日 晋环环监[2016]40号

 郎凤娥 省环保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环保厅“三定”规定及调整细则》《山西省环保厅关于调整厅机关部分处室名称和职责的通知》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应对的发生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省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省环保厅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厅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市、县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厅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    长:省环保厅厅长

副 组 长:分管应急的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

成员单位:厅办公室、驻厅纪检组、政策法规处、规划与财务处、大气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环境监测处、环境督察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人事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应急中心、省环境规划院、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厅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2 领导组办公室

厅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应急办”),厅应急办设在省环境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应急中心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厅领导组的决策、决定和指令;

(2)承担环保厅应急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对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3)负责环境应急值班室的日常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值守应急等工作;

(4)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污染源排查组、新闻报道组、应急专家组6个工作组,在厅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省环境应急中心、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主要职责:督促落实厅领导组的指示,协调、调度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应对工作;起草相关文件、报告、通知等文字资料;做好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组织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应急监测组,由环境监测处牵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事发地环境监测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完善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分析、汇总应急监测数据;会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向厅领导组报告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污染处置组,由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等相关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省固废管理中心等成员单位组成,牵头单位由厅领导组根据事件类型或工作实际指定。主要职责:落实厅领导组关于污染处置的相关指示,进行技术研判、提出污染处置建议,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指导开展污染防治、污染物处置、生态修复等工作;提出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污染源排查组,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事发地环境监察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排查事发地周边区域污染源,确定污染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新闻报道组,由省环保宣教中心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撰写突发环境事件新闻通稿、材料;负责收集、采集事件处置进程的影音、图片资料;配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应急专家组,由省环境应急中心牵头,厅人事处配合,聘请的相关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单位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气象、水利、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咨询服务;参与事件成因、污染趋势、事件处置分析等工作;参与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疏散撤离、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方案制定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发布

厅领导组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或部门。

厅领导组接到市、县环保部门报告,发现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有上升为重大事件及以上趋势的,应立即组织核实,并按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厅领导组早于市、县环保部门发现事件相关信息的,应立即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保部门。

3.2 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厅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召开会议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要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厅相关处室、省环境应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等成员单位,立即派员组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应急物资准备等工作,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厅领导组指令行动。

(4)舆论引导。配合省指挥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预警解除

当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条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省环保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单位发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厅领导组启动Ⅰ级响应,具体行动如下:

1、向省指挥部报告,并提请省指挥部按照《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厅领导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会商,部署任务,提出要求,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做好应急准备;

3、厅领导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立即上岗,根据厅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指示开展工作,做好通知、协调、报告等工作,在1小时内完成人员、车辆、仪器装备等应急力量的准备工作;

4、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到岗,其他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调配;

5、各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厅领导组的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厅领导组启动Ⅱ级响应,予以调度,派遣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并根据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提供相应队伍、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4.1.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厅领导组启动Ⅲ级响应,厅应急办视情予以调度或指导。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群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涉及重(类)金属污染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影响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 信息报告时限、内容

省环保厅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县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报告。报送时限、内容、方式等按《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2.2 信息报告程序

省环保厅环境应急值班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核实,报告带班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报厅应急办主任。厅应急办主任根据事件类型、级别及影响,视情报告厅领导组副组长、组长。按照领导组批示要求,由厅应急办撰写事件信息初报,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书面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紧急情况下,值班人员应先电话报告,详细记录报告内容及领导意见,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环保厅应加强与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3 现场处置

启动Ⅰ级响应后,厅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厅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以下工作:

4.3.1 指挥协调

厅领导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工作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现场调查等工作,以及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2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会同专家组与事发地环保部门,制定或完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频次、监测因子等,并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时进行调整;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各市(县)监测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4.3.3 污染处置

污染处置组收集相关数据信息,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研判与事态分析,指导事发地政府制定或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必要时提出疏散转移群众的意见建议。

4.3.4 现场调查

综合协调组收集现场物证人证、监测数据、监控数据等书面或视听资料,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置、责任认定提供资料。

4.3.5 污染源排查

当突发事件污染成因无法确定时,污染源排查组迅速排查事发地周边区域或沿河、沿湖污染源,确定污染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提出处置建议。

4.3.6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组配合省指挥部做好信息采集、宣传报道、舆论引导、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4.4 响应终止

根据监测数据、污染处置情况等信息,经分析研究,符合终止条件时,厅领导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决定。

应急状态终止后,厅领导组视事件后续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跟踪监测等后续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终止签报单见附件5、附件6。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环保厅监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5.2 事件调查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部参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事发地市级环保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调查内容、调查时限及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5.3 损害评估

省环保厅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报告通过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指导地市、县环保部门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保部门协调解决。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内容、完成时限、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省环保厅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厅应急办制定省环保厅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建设计划;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做好本区域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设计划;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厅应急办提出预算,规划与财务处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6.3 技术与装备保障

厅应急办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应急专家、应急防护和救援物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发挥遥感信息、大数据在应急指挥和处置中的作用,搭建应急指挥平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应急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环境应急中心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预案实施后,要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1月9日印发的《山西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环发〔2011〕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

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省环境应急中心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和报告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做好与环保部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及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演练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厅应急办日常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厅办公室

负责传达并督促落实厅领导组指示;协同做好应急信息的报送、报告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驻厅纪检组

负责由省环保厅牵头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

(4)政策法规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提供法律法规依据;针对涉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挂牌督办、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罚措施。

(5)规划与财务处

负责省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列入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资金保障任务。

(6)水环境管理处

牵头或参与以水污染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水污染治理、污染物处置等工作。

(7)大气环境管理处

牵头或参与以大气污染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

(8)土壤环境管理处

牵头或参与以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等污染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土壤修复、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

(9)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

牵头或参与以生态、生物类破坏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生态修复工作。

(10)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监测部门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

(11)环境督察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域污染纠纷。

(12)环境影响评价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及后期调查工作。

(13)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及后期调查工作。

(14)人事处

配合省环境应急中心组建应急专家队伍。

(15)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开展应急监测;分析应急监测数据、污染物扩散趋势;指导市县监测部门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工作。

(16)省环境监察总队

配合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参与现场调查、取证,并协助做好事件后期调查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7)省环保宣教中心

负责厅应急信息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协调;收集、采集事件处置进程的影音、图片资料;撰写新闻通稿、材料;配合省指挥部开展宣传工作。

(18)省环境监控中心

负责提供监控数据;参与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9)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参与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

(20)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规划院、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支持;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郎凤娥 环保厅

 

【郎凤娥专栏-山西省环保厅政策汇总系列】

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郎凤娥 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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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环保厅 资讯专栏】“煤改气”被叫停?大气治理绕不开煤炭清洁燃烧!

“煤改气”被叫停?大气治理绕不开煤炭清洁燃烧!

“煤改气”工程初衷为环保

随着我国北方乃至全国冬季雾霾天气频发,冬季供暖带来的污染物排放与大气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家加快改善生态环境特别是空气质量的决心也更加坚定。2017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解决燃煤污染,推进北方地区的清洁供暖。郎凤娥 环保厅

北方地区每年到供暖季节,雾霾就格外严重,大量使用分散的燃煤小锅炉是加剧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燃煤锅炉存在热效率低、高耗能、高污染等问题,造成的环境压力巨大。大范围、高强度的雾霾天气倒逼能源结构转型,全国许多地区采取调整能源结构的措施,以期采用清洁能源疏解日益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很多人认为燃煤耗能高、污染大,而节能减排必须靠燃气,天然气是清洁高效优质能源,它燃烧充分,产生的灰分含硫量和含氮量降至到非常低的水平。

自从国务院颁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各地纷纷提出相关对策,天然气被戴上了清洁能源的桂冠。因此许多地方“煤改气”工程大范围开展起来。

然而,“一哄而上”大规模推行“煤改气”效果如何?

天然气锅炉对控制氮氧化物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有专家指出,把天然气说成是清洁能源,本身就有失偏颇。天然气也是化石能源,也有清洁燃烧的问题,主要是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

根据环保部门对天然气锅炉运行情况检测公布的资料,燃气工业锅炉运行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200毫克/立方米的只占35%,小于400毫克/立方米的占94%,大部分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300毫克/立方米左右。而以半焦为燃料的解耦燃烧锅炉,却可将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到200毫克/立方米以下,此外,煤气锅炉更可以把氮氧化物控制到100毫克/立方米以下。

雾霾的主要成份是PM2.5,生成PM2.5的罪魁又是氮氧化物,目前大规模“煤改气”中使用的天然气锅炉,对控制氮氧化物没有任何优势可言。目前在全国各地力推的“煤改气”工作,从公开记载的数据中,很难查到氮氧化物排放量是多少,“煤改气”前后氮氧化物有什么变化。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维斗做过测算,热电厂“煤改气”后,氮氧化物排放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反而会恶化雾霾的状况。

“煤改气”效果不理想:津京冀PM2.5中氮氧化物是二氧化硫的三倍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主城区的燃煤锅炉绝大多数已经改为燃气锅炉,但是,PM2.5雾霾严重污染不仅没有消除,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原因就在于,“煤改气”大量增加排放的氮氧化物,加之汽车尾气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北京PM2.5雾霾日益严重的根本原因,而且有资料表明,北京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已是二氧化硫的3倍。

当北京冬季处在静风或微风时,外地污染对北京影响较小,不到48小时本地空气就会达到严重污染,也就是说环境污染会很快达到极限,当氮氧化物排放量再增加15倍时。

雾霾天数不降反升的尴尬表明,北京的“煤改气”并不成功,并没有改善大气环境,尤其是没有减轻PM2.5造成的雾霾污染。实际上,把北京周围热电厂全部“煤改气”,产生的氮氧化物会更多,PM2.5也更多。

“煤改气”工程难以为继,多地被紧急叫停

我国的能源结构特点是“富煤贫油少气”,煤炭占绝对主导地位,油气供应则受制于人,2017年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也达到了39%,价格上受制于外,并没有话语权。引入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仍存在供给量、配套建设以及运营成本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国内储气库储气能力不足,调峰压力难减。

而增加后处理设施也要大花钱,对天然气燃料还要长期补贴。部分地区输配价格不合理、供气层级较多,且层层加价的现象仍较显著。由于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不够,在现行价格体系下,以北京为例,采暖“煤改气”后绝大部分居民家庭的燃气采暖支出超过了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通过政府补贴,可将这一比例降低,但对地方财政将形成一定压力。

目前,大规模“煤改气”弊端已现,采暖设备安装不及时、基础设施不完善、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屡屡发生。

早在去年底,环保部就曾下发《关于请做好散煤综合治理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工作的函》特急文件,要求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进入供暖季。提出“凡属(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没有完工的项目或地方,继续沿用过去的燃煤取暖方式或其他替代方式。”

这些地方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等。由此看来,“煤改气”工程的持久推进难以为继,今后还要面临更多考验。

燃煤被“一刀切”式禁止

有些地区在“煤改气”工程的实际落实中,“一刀切”禁止煤炭的使用,甚至张挂起各色各样的宣传条幅,有些宣传语一幅恫吓的口吻,烧煤卖煤就要“抓抓抓”,一时间谈煤色变!

 

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被燃气公司限气后,院方不得不起草一份向保定市政府求助的文件,称“燃气公司限定的燃气量明显不能满足医院的用气要求,一旦限气手术无法正常进行、患者生命难以保障、病患衣物无法消毒,将会产生交叉感染及传染病爆发”。

在河北曲阳县,多个乡镇的乡村学校未按时供暖,学生在寒冬的操场跑步取暖,或在有阳光的室外上课,因为“太阳底下比室内暖和”……

中国工程院谢克昌指出,中国工程院和国外机构的战略研判均表明,到2030年煤炭将占中国一次能源结构的50%左右。中国科学院某教授认为,如果不顾我国国情和客观条件大规模推行“煤改气”,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

近日,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批评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禁煤“一刀切”,影响群众温暖过冬。虽属散煤使用、清洁取暖范围,但该事件让煤炭再次成为焦点。到底可不可以用煤,究竟怎么用煤,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清洁供暖绕不开“煤炭清洁燃烧”问题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刘中民认为,当前,我国能源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表现为能源安全形势严峻。富煤、少油、缺气是我国的能源特征,煤炭占绝对主导地位,油气供应则受制于人,2017年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已高达68%,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也达到了39%;谢克昌也指出,中国工程院和国外机构的战略研判均表明,到2030年化石能源在中外一次能源中占比都在80%左右,其中煤炭占中国一次能源结构的50%左右;到2050年,煤炭、油气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为4:3:3。

“‘煤炭消费替代’口号的科学性和现实性仍待商榷。”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金涌表达了类似观点。 他进一步表示,煤炭的利用必须坚持清洁、高效和低二氧化碳排放原则。

业内人士指出,靠“禁煤”来治理大气污染行不通,试图用“煤改气”政策绕过去,也行不通。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划,逐步压缩用煤量,但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主导地位还是难以改变。

既然燃煤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只有啃下清洁煤技术这个硬骨头,采用清洁煤技术,改造火电厂,更新燃煤工业锅炉,实现煤炭的清洁利用,才是治理雾霾最有效的途径。清洁煤技术是当前世界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主导技术之一,也是国际上高技术竞争的一个重要领域。

实现了清洁高效利用的煤炭就是清洁能源

“我必须再次强调,实现了清洁高效利用的煤炭就是清洁能源!”在日前召开的2018中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会院士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谢克昌说道。

很多人认为燃煤耗能高、污染大,而节能减排必须靠燃气。清洁供暖不仅是利用可再生能源,采用煤炭清洁燃烧技术,实际上,煤炭是完全可以实现高效清洁利用的。利用新型高效燃烧工业锅炉或热电机组进行集中供热,替代传统的散烧煤小锅炉,也是清洁供暖的一种。这其中包括采用先进的煤粉燃烧技术等改造,以达到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排放的目标。

煤粉燃烧是一种先进的燃煤技术,具有燃烧速度快、燃尽率高、烟气热损失低等优点,被引入工业锅炉领域。90年代末,我国开始研发煤粉工业锅炉,2006年山西蓝天完成第一台新型煤粉热水工业锅炉和第一台新型煤粉蒸汽工业锅炉的工业设计,并成功投入运行。煤粉工业锅炉是一种先进工业锅炉换代技术,彻底改变了原有工业锅炉装备和技术,集成了多种现代工业技术成果,并与网络技术结合,有利于实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推广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是实施洁净煤技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多种污染物脱除手段,煤粉工业锅炉在保持了煤粉燃烧技术原有优点的基础上,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对PM2.5细颗粒污染物也达到了很好的净化效果。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郎凤娥介绍说。

郎凤娥认为,煤炭燃烧过程中释放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等,但空气污染的根源不在于煤炭,而是燃烧技术和污染物排放的治理不到位。在脱硫和除尘方面,只要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在技术上、管理上和成本上,燃煤锅炉都可以达到天然气锅炉的排放标准,综合成本却比燃烧天然气低很多,也不会出现像天然气那样的供应不足问题。

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技术创新,推动煤炭由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成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刘中民进表示,我国石油化工产业在资源禀赋、加工结构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尚有不足,而推动煤炭由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发展现代煤化工可弥补这些不足,煤化工与石油化工产业应协调发展,形成新的更合理的产业结构。据悉,大连化物所已探索出煤合成气直接制烯烃的新路线,摒弃了传统合成路线中高耗能的水煤气变换过程,有望为煤炭清洁高效转化利用提供变革性技术。

“即使传统煤化工的乙炔存在成本低、污染大、能耗高等问题,但通过技术创新也有出路。”金涌举例,通过技术创新,将氢等离子体与粉煤合成乙炔技术,可降低能耗35%,不排放废渣、废气,而且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深加工下游产品。

中国科学院院士、西安交通大学教授郭烈锦则认为,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创新中,探索“超临界水蒸煤”技术具有重大意义,由此延伸的煤炭超临界水气化制氢技术,能将煤炭化学能直接转化为氢能,可配套化工产品或发电多联产,不仅大大简化了工艺流程,从源头上消除硫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而且能够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实际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我国已经提倡多年,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并被列入“面向2030国家重大项目”。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提案中提出,应尽快出台国家标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他建议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洁净煤技术行业标准,对各种洁净煤技术加以甄别和认证,并予以推广,改变目前各地一刀切的限煤政策。此外,还应该加大对洁净煤技术、专有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的政策扶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就洁净煤技术、专有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建立国家层面专项基金,并加大已有政策扶持力度。

 

实现大气污染治理,解决北方清洁供暖难题,是生态环境保护、关注民生利国利民的大事,应在战略规划,政策制定与执行中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能源联动协同开发利用。过分依赖“煤改气”,靠一刀切“禁煤”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仍在一次能源中占据主导地位,只有啃下煤炭清洁利用这块硬骨头,在煤炭开发、加工、转化、应用过程中,提高效率、减少污染,开发与广泛应用洁净煤技术,才是解决能源环境问题的关键。郎凤娥 省环保厅

郎凤娥环保厅政策专栏人物介绍

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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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环保厅资讯专栏】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统筹利用各类清洁能源

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统筹利用各类清洁能源

我国资源禀赋是富煤、贫气,“煤改气”客观上加剧了气源供应紧张。北方冬季清洁取暖,如果各地都盯着天然气这一种能源,那肯定很难保证供应。还有没有别的路可走?

“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清洁取暖方式,有的地方气不够,在符合清洁利用标准的基础上,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基础设施、居民消费能力等条件,统筹利用各类清洁能源。郎凤娥 环保厅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供切实可行方案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划,逐步压缩用煤量,但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主导地位还是难以改变。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今后几十年时间里,在煤炭开发、加工、转化、应用过程中,提高效率、减少污染的洁净煤技术成为解决能源环境问题的关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将是能源供给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洁煤技术及市场有望进入发展快车道。郎凤娥 环保厅

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技术是一种先进工业锅炉换代技术,彻底改变了原有工业锅炉装备和技术,集成了多种现代工业技术成果,并与网络技术结合,有利于实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推广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是实施洁净煤技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山西蓝天环保郎凤娥近日在忻州企业报告会中阐述。

新型节能环保型煤粉工业锅炉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将有不错的效果。数据显示,与传统燃煤锅炉相比,新型节能环保煤粉工业锅炉的节能率达到35%以上,排烟含尘≤30mg/m3、SO2≤100mg/m3、NOx ≤200mg/m3,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低于国家标准,满足严格的环保要求。 郎凤娥在山西忻州召开的会议中讲到。

有关专家对此表示,国内外经验表明,大气污染可治可控,但也并不是一蹴而就。控煤洁煤同步推进,发展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对于实现我国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山西忻州郎凤娥补充道。郎凤娥 环保厅

郎凤娥谈锅炉http://langfenge09.sxltjt.com

 

郎凤娥谈锅炉改造http://langfenge11.sxltjt.com

郎凤娥谈锅炉节能http://langfenge12.sxltjt.com

【郎凤娥近况】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影响力人物

郎凤娥近况:郎凤娥先后获得了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双学双比女能手、山西省十大女杰、山西省劳动模范、“山西十大杰出女企业家”等多项荣誉。被评为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影响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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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专栏】巾帼不让须眉女企业家郎凤娥与董明珠

【郎凤娥专题】燃煤锅炉也可以清洁环保

【郎凤娥专访】煤粉锅炉清洁供暖,提升供热质量民生工程落实处

【郎凤娥简介】谈定西实施煤粉锅炉改造项目

【郎凤娥博客】东营河口蓝区煤粉工业锅炉项目即将竣工 三年将节煤4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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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专题】燃煤锅炉也可以清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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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专题/专访】工程技术中心参与煤粉工业锅炉相关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定

中心作为主要单位,主持或参与了煤粉工业锅炉相关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已参与制定和完成《煤粉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煤粉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煤粉工业锅炉系统应用技术规范》3项地方标准,《煤粉工业锅炉及系统》1项行业标准,目前正在参与开展《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与评价指南》、《工业锅炉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指标及分级》2项国家标准的编制。郎凤娥介绍说:该系列标准将燃煤技术和先进烟气净化技术紧密结合,达到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减排双重效果,为我国燃煤工业锅炉技术进步和保护大气环境提供了技术保障,填补了我国在该系统技术标准化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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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专栏】巾帼不让须眉女企业家郎凤娥与董明珠

【郎凤娥专题】燃煤锅炉也可以清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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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博客】东营河口蓝区煤粉工业锅炉项目即将竣工 三年将节煤40万吨

【郎凤娥专题】煤炭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基础性能源

煤炭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基础性能源,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与消费结构中分别占约70%、65%。数据显示,2014年,电力燃料用煤占煤消费总量的75%、钢铁用能用煤占煤消费总量的85%、建材用能用煤占煤消费总量的71%、化工用能用煤占煤消费总量的40%。从消费结构上看,电力用煤占煤消费总量的50%,钢铁用煤占煤消费总量的15%,建材用煤占煤消费总量的16%,化工用煤占煤消费总量的7%,其他用煤占煤消费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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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专栏】巾帼不让须眉女企业家郎凤娥与董明珠

【郎凤娥专题】燃煤锅炉也可以清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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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简介】谈定西实施煤粉锅炉改造项目

【郎凤娥博客】东营河口蓝区煤粉工业锅炉项目即将竣工 三年将节煤40万吨

 

【郎凤娥谈项目】郎凤娥谈忻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忻州市作为山西省北中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市,城市生活垃圾量不断增长,考虑到城市发展需要,必须加强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采用垃圾焚烧处理方式可有效减少垃圾量,同时通过对垃圾进行有效预处理,可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

忻州垃圾焚烧厂用电项目采用公司垃圾焚烧循环流化床锅炉,设计垃圾处理规模为700吨/日,年处理量21.90万吨,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灰渣、渗沥液等均采取了有效措施,可达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具有巨大的环境效益;垃圾具有的热值,相当于3.87万吨标准煤。此外,按年售电量1.275亿度计算相当于年节约标准煤量为5.4万吨。文章标题-郎凤娥讲堂-郎凤娥专栏-郎凤娥专题-郎凤娥报道-郎凤娥访谈-郎凤娥课堂-郎凤娥新闻-郎凤娥介绍

【郎凤娥专栏】巾帼不让须眉女企业家郎凤娥与董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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