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凤娥 环保厅 文件专区】河南省工业锅炉综合治理方案汇总

郎凤娥 省环保厅 文件专区】河南省工业锅炉综合治理方案汇总

燃煤锅炉:2019年10月底前,除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全省完成 35 蒸吨/ 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郎凤娥 省环保厅 文件专区】

 

燃气锅炉: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新建工业燃气锅炉同步完成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燃油锅炉: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20、8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生物质锅炉:2019年 10月底前,各省辖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率先完成超 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 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6%),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郎凤娥 环保厅文件专区】

 

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郎凤娥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郎凤娥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郎凤娥 环保厅 专栏】八月文章工业锅炉烟气SCR脱硝技术及设备【郎凤娥环保厅资讯专栏转】省环保厅:环境违法“黑名单”是什么?什么样的企业会“上榜”?【郎凤娥采访专栏转】【郎凤娥环保厅技术专栏】垃圾焚烧烟气净化工艺研究 各省份燃煤工业锅炉综合治理方案汇总【郎凤娥环保厅政策专栏】郎凤娥专栏-转省环保厅通报【郎凤娥环保专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实质性进展进 省环保厅通报10起重点环境问题【郎凤娥 环保厅通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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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省环保厅新闻动向专栏】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专题部署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工作

郎凤娥 省环保厅新闻动向专栏】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专题部署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工作

8月26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生态环境能力建设专题会议,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研究加快推进省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化能力建设重点工作。厅党组书记、厅长邓立佳主持会议,厅领导出席会议。【郎凤娥 省环保厅新闻动向专栏转发】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工作,分管副省长多次指示调度、部署推动。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不断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综合执法监管和信息化平台,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面临多重挑战,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省生态环境能力还存在不适应、不匹配的地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势在必行。

 

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快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紧扣“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综合执法监管能力和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建设,打造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会议明确,生态环境能力建设要突出“大监测、大监控、大执法、信息化”,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要素、统筹推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等原则,以更全、更准、更高、更快的标准加快推进。会议强调,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研究部署的生态环境领域重要改革任务,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整合水、大气、土壤、生态、辐射监测网络系统,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集成和互联共享,全面提升整体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加速整合升级,确保发挥信息化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郎凤娥 环保厅新闻动向专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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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各地环保厅头条专栏】—陕西、甘肃省2019年工业锅炉综合治理方案

【郎凤娥 各地环保厅头条专栏】—陕西、甘肃省2019年工业锅炉综合治理方案

陕西省

燃煤锅炉: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对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 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陕南、陕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时及以 下燃煤锅炉。关中地区对已排查出的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80%的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年底前全部完成 。【郎凤娥 各地环保厅头条专栏】郎凤娥 环保厅

 

燃气锅炉:完成关中地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郎凤娥 省环保厅

 

燃油/生物质锅炉:加大改造力度,各项污染物执行新修订的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陕西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

甘肃省

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郎凤娥 省环保厅

 

燃气锅炉: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生物质锅炉:鼓励推广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郎凤娥 各地环保厅头条专栏】郎凤娥 环保厅

 

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郎凤娥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郎凤娥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郎凤娥 环保厅 专栏】八月文章工业锅炉烟气SCR脱硝技术及设备【郎凤娥环保厅资讯专栏转】省环保厅:环境违法“黑名单”是什么?什么样的企业会“上榜”?【郎凤娥采访专栏转】【郎凤娥环保厅技术专栏】垃圾焚烧烟气净化工艺研究 各省份燃煤工业锅炉综合治理方案汇总【郎凤娥环保厅政策专栏】郎凤娥专栏-转省环保厅通报【郎凤娥环保专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实质性进展进 省环保厅通报10起重点环境问题【郎凤娥 环保厅通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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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新闻 山西蓝天郎凤娥专栏最新文章

郎凤娥 环保厅资讯专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采样与分析人员、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环境监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郎凤娥 省环保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排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以及其他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相关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涉及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及查处:

(一)依法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等涉及的生态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

(四)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跟踪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监测;

(六)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数据、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环评监测、跟踪监测、验收监测等,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环评监测、跟踪监测、验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七条 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均不得配合或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监测仪器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改进完善仪器设备,消除设计漏洞,使之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6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情形认定

第十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采集监测样品,或者以虚假理由蒙骗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

(三)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大气采样口或监测点位周围局部环境的;

(四)地表水采样监测期间,临时采取加大上游来水、设置围堰、人工曝气、投放药剂等措施改变水文环境条件,或者要求排污单位临时停止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非法地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防治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排污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六)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七)破坏、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八)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九)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十)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仪器),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导致监测仪器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出具的监测数据发生改变的;

(十一)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经过检定校准或备案过的关键参数,擅自变更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分析仪表的量程设置等;

(十二)通过改变试剂、标准物质、采样过程、分析步骤等干扰监测结果的;

(十三)未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隐蔽修改的;

(十四)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五)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六)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等影响监测统计结果的,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七)以其他虚假样品进行监测,或者擅自调换监测样品或修改监测数据的;

(十八)未按规定如实报备或记录生产工况和监测仪器维护或故障情形,影响监测统计结果的;

(十九)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修改原始图谱,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予以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或者编造原始记录的;

(三)不如实记录采样监测现场实际情况,提供虚假监测期间生产工况的;

(四)实际采样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的位置不一致的,或者实际采用的仪器及监测分析方法与原始记录内容不符的;

(五)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

(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七)未开展采样、分析就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未在烟道开设采样口进行废气有组织排放采样就出具监测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九)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十)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十二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系指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强制或授意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修改相关环境监测仪器参数的;

(二)强令、授意有关人员损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者恶意中断供水、供电、通讯等运行条件的;

(三)强令、授意有关人员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信息资料的;

(四)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五)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六)以虚假理由蒙骗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时间,意图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七)开展执法监测时,向排污单位通风报信的;

(八)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九)明知监测条件、监测点位不符合监测规范,仍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开展监测的。

(十)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调查涉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时,负责现场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并可邀请生态环境监测专家、资质认定专家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规范取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拘留条件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六条  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销售单位和人员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配合或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运维机构和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销售单位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依法要求监测机构与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有关部门在依法对该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个人作出处罚后,将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发现有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或者限制、阻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或者影响、干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的,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公职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除按上述条款作出处罚外,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郎凤娥 环保厅资讯专栏】郎凤娥介绍

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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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厅政策专栏】山西郎凤娥:推进清洁燃煤集中供暖

【环保厅政策专栏】郎凤娥:推进清洁燃煤集中供暖

“因地制宜拓展多种清供暖方式,保障清洁供暖均衡发展……在城镇地区,重点发展清洁燃煤集中供暖,提升城镇及周边地区的清洁燃煤集中供暖面积。在农村地区,重点发展生物质能供暖……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地区,按照以供定改原则继续发展煤改电、煤改气……”【郎凤娥 环保厅资讯专栏】

 

这是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征求《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下称,征求意见函)中针对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最新提出的政策指示。这次,国家能源局此次推出“新政”,重点“提名”清洁燃煤集中供暖。

我国资源禀赋是富煤、贫气,“煤改气”客观上加剧了气源供应紧张。北方冬季清洁取暖,如果各地都盯着天然气这一种能源,那肯定很难保证供应。还有没有别的路可走?

郎凤娥认为,许多地区推行“煤改电”“煤改气”等措施,同时大量拆除淘汰燃煤锅炉,渐渐地,气源、电源紧张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特别是在供暖期间,由于北方气源严重短缺,造成了居民供暖不足的现象,郎凤娥说道。

郎凤娥认为:去煤炭不可能一蹴而就。清洁供暖不仅是利用可再生能源,采用煤炭清洁燃烧技术,利用新型高效燃烧工业锅炉或热电机组进行集中供热,替代传统的散烧煤小锅炉,也是清洁供暖的一种,在采访中郎凤娥介绍说。郎凤娥 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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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环保厅 专栏】煤粉锅炉燃烧器的各种“风”

郎凤娥 环保厅 专栏】煤粉锅炉燃烧器的各种“风”

对于煤粉炉来说,一次风的作用主要是输送煤粉通过燃烧器送入炉膛,并能供给煤粉中的挥发分着火燃烧所需的氧气,采用热风送粉的一次风,同时还具有对煤粉预热的作用。【郎凤娥 环保厅 专栏】

二次风的作用是供给燃料完全燃烧所需的氧量,并能使空气和燃料充分混合,通过二次风的扰动,使燃烧迅速、强烈、完全。

三次风是制粉系统排出的干燥风,俗称乏气,它作为输送煤粉的介质,送粉时叫一次风,只有在以单独喷口送入炉膛时时叫做三次风。三次风含有少时煤粉,风速高,对煤粉燃烧过程有强烈的混合作用,并补充燃尽阶段所需要的氧气,由于其风温低、含水蒸汽多,有降低炉膛温度的影响。

什么是煤粉炉的一、二、三次风?一、二、三次风的作用是什么?

在煤粉中,一次风是通过管道输送煤粉进炉膛的那部分空气。它可以是热空气,也可以是制粉系统的乏气。它的作用除了维持一定的气粉混合物浓度以便于输送外,还要为燃料在燃烧初期提供足够的氧气。

二次风是通过燃烧器的单独通道送入炉膛的热空气,进入炉膛后才逐渐和一次风相混合。二次风为碳的燃烧提供氧气,并能加强气流的扰动,促进高温烟气的回流,促进可燃物与氧气的混合,为完全燃烧提供条件。

在燃用不易着、燃烧稳定性差的无烟煤、贫煤或其它高水分一次风。这时,制粉系统的乏气通过单独的管道与喷口,直接喷送到炉膛称为三次风。三次风内约含10左右的细煤粉,风量约占总风量的15左右。某些锅炉因某种用途通过专用喷口入炉膛的热风,也称三次风。

 

 

1一次风

 

一次风是用来输送加热煤粉,使煤粉通过一次风管送入炉膛,并能供给煤粉中的挥发分着火燃烧所需的氧气,采用热风送粉的一次风,同时还具有对煤粉预热的作用。它的作用除了维持一定的气粉混合物浓度以便于输送外,还要为燃料在燃烧初期提供足够的氧气。一次风有冷一次风与热一次风之分。热一次风用于保证煤粉进入锅炉时即有一定的温度,提高能量利用率。冷一次风用于调节热一次风温,以保证热交换率效果达到最大。一次风携带的煤粉进入炉膛后通过二次风提供氧气燃烧。

 

2二次风

 

二次风是通过燃烧器的单独通道送入炉膛的热空气,进入炉膛后才逐渐和一次风相混合。二次风为碳的燃烧提供氧气,并能加强气流的扰动,促进高温烟气的回流,促进可燃物与氧气的混合,为完全燃烧提供条件。二次风的风量在一次风、三次风中最大,在总风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3三次风

 

 

三次风是制粉系统排出的干燥风,俗称乏气,它作为输送煤粉的介质,送粉时叫一次风,只有在以单独喷口送入炉膛时时叫做三次风。三次风含有少时煤粉,风速高,对煤粉燃烧过程有强烈的混合作用,并补充燃尽阶段所需要的氧气,由于其风温低、含水蒸汽多,有降低炉膛温度的影响。

 

 

4中心风

 

 

中心风的作用是增加一次风的刚性,防止煤粉离析和散射,并补充空气量,减少碳未完全燃烧损失。中心风是四通道燃烧器与三通道燃烧器的根本区别所在,中心风的作用:1、冷却燃烧器端部,保护喷头。2、在燃烧器端部形成碗状效应(气流内循环),使火焰更加稳定。3、降低端部火焰温度,减少NOX有害气体的形成。

 

5辅助风

 

 

辅助风控制系统以二次风风箱压力的差压为被调量,风箱/炉膛压差的定值取为负荷的函数。辅助风控制系统为一单冲量多输出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输出同时控制各层的辅助风挡板。在运行时各层磨煤机的负荷可能各不相同,需要不同的配风,因此每层辅助风门都设有一个操作员偏置站。当油枪程控点火时,相应的的辅助风门自动到“油枪点火”位置。

 

6燃料风(周界风)

 

 

燃料风(周界风)控制系统为比值控制系统,燃料风风门的开度由相应的给煤机转速决定,燃料风风门的为其相应的给煤机转速的函数。

 

7燃尽风

 

 

燃尽风控制系统也是比值控制系统,燃尽风风门的开度为锅炉负荷的函数。郎凤娥 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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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资讯】煤粉锅炉结焦的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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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持合适的炉膛内热负荷

煤粉锅炉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汽水系统泄露以及汽轮机效率降低的影响,锅炉机组容易出现安全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部分企业采取锅炉超负荷运行,使锅炉内水冷壁承受较高的温度,热负荷偏大,导致锅炉结焦。为了防止锅炉结焦对锅炉机组产生的影响,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保持炉膛内部热负荷符合使用标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严禁锅炉超负荷运行。【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资讯】

(二)防止缺氧燃烧

氧化性气氛中燃烧的煤粉变形温度比还原性气氛中燃烧的变形温度高,如果煤灰铁含量减少,这种差别相对较小。因此,工作人员必须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对燃烧环境进行控制。如果影响锅炉运行的外界因素发生变化,引风机和送风机出现故障,工作人员应该及时降低负荷,合理调整风量大小,防止锅炉内因缺氧而燃烧不充分导致结焦。另外,工作人员还应该对锅炉内的一次风进行调整,保证同一层火嘴的风速一致;最后,工作人员还应该调整锅炉内部剩余空气系数,保障锅炉的有氧燃烧。

(三)坚持锅炉吹灰

正确处理煤粉锅炉结焦问题,需要工作人员加强锅炉吹灰系统的正确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锅炉性能的稳定和质量的完好。工作人员应该定期对锅炉以及捞煤机等进行清焦、除渣;企业应该安排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结渣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例如对锅炉进行及时的吹灰,防止小块结焦结成大渣块。

(四)使用除焦剂

除焦剂属于化学药剂,它能与炉内的焦渣发生化学作用,使焦渣疏松软化。其作用的范围较大,从炉膛到烟道各级受热面均有效。对于不易吹扫的较硬的焦,加药后灰渣会变得逐渐疏松,易于脱落。但除焦速度较慢,需要使用较长的时间才能看出效果。

(五)调整好火焰的中心位置

煤粉锅炉燃烧过程中火焰位置必须合适,不能出现偏斜问题。结合锅炉膛承受的热力状况,选择合适的投、切上下层火嘴的燃烧方式,结合实际燃烧需求及时调整风量大小。 如果燃烧的煤种熔点较低,切圆范围应该减小,防止因切圆较大产生的火焰偏斜;熔点较高的煤种,切圆相应较大,保证火焰的充满度。锅炉在经过大幅度维修后,在进行锅炉验收时,工作人员还应该对锅炉进行检查,如有需要还应该做冷态空气动力场实验,调整好火焰的中心位置。

(六)保持适当的煤粉细度和煤粉匀称性

结合锅炉用煤的实际状况,合理调整煤粉的细度和匀称性,通常情况下,可采用分离器和系统通风量的调整确定煤粉的状况。分离器很难满足多次调整,如果燃煤发生较高频率的变化,工作人员应该改变一次风速,防止炉膛内结焦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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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环保厅政策导读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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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个人简介

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郎凤娥 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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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 省环保厅政策汇总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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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12月27日 晋环环监[2016]40号

 郎凤娥 省环保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环保厅“三定”规定及调整细则》《山西省环保厅关于调整厅机关部分处室名称和职责的通知》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应对的发生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省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省环保厅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厅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市、县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厅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    长:省环保厅厅长

副 组 长:分管应急的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

成员单位:厅办公室、驻厅纪检组、政策法规处、规划与财务处、大气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环境监测处、环境督察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人事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应急中心、省环境规划院、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厅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2 领导组办公室

厅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应急办”),厅应急办设在省环境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应急中心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厅领导组的决策、决定和指令;

(2)承担环保厅应急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对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3)负责环境应急值班室的日常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值守应急等工作;

(4)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污染源排查组、新闻报道组、应急专家组6个工作组,在厅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省环境应急中心、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主要职责:督促落实厅领导组的指示,协调、调度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应对工作;起草相关文件、报告、通知等文字资料;做好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组织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应急监测组,由环境监测处牵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事发地环境监测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完善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分析、汇总应急监测数据;会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向厅领导组报告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污染处置组,由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等相关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省固废管理中心等成员单位组成,牵头单位由厅领导组根据事件类型或工作实际指定。主要职责:落实厅领导组关于污染处置的相关指示,进行技术研判、提出污染处置建议,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指导开展污染防治、污染物处置、生态修复等工作;提出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污染源排查组,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事发地环境监察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排查事发地周边区域污染源,确定污染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新闻报道组,由省环保宣教中心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撰写突发环境事件新闻通稿、材料;负责收集、采集事件处置进程的影音、图片资料;配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应急专家组,由省环境应急中心牵头,厅人事处配合,聘请的相关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单位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气象、水利、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咨询服务;参与事件成因、污染趋势、事件处置分析等工作;参与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疏散撤离、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方案制定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发布

厅领导组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或部门。

厅领导组接到市、县环保部门报告,发现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有上升为重大事件及以上趋势的,应立即组织核实,并按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厅领导组早于市、县环保部门发现事件相关信息的,应立即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保部门。

3.2 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厅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召开会议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要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厅相关处室、省环境应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等成员单位,立即派员组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应急物资准备等工作,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厅领导组指令行动。

(4)舆论引导。配合省指挥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预警解除

当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条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省环保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单位发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厅领导组启动Ⅰ级响应,具体行动如下:

1、向省指挥部报告,并提请省指挥部按照《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厅领导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会商,部署任务,提出要求,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做好应急准备;

3、厅领导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立即上岗,根据厅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指示开展工作,做好通知、协调、报告等工作,在1小时内完成人员、车辆、仪器装备等应急力量的准备工作;

4、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到岗,其他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调配;

5、各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厅领导组的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厅领导组启动Ⅱ级响应,予以调度,派遣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并根据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提供相应队伍、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4.1.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厅领导组启动Ⅲ级响应,厅应急办视情予以调度或指导。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群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涉及重(类)金属污染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影响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 信息报告时限、内容

省环保厅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县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报告。报送时限、内容、方式等按《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2.2 信息报告程序

省环保厅环境应急值班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核实,报告带班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报厅应急办主任。厅应急办主任根据事件类型、级别及影响,视情报告厅领导组副组长、组长。按照领导组批示要求,由厅应急办撰写事件信息初报,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书面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紧急情况下,值班人员应先电话报告,详细记录报告内容及领导意见,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环保厅应加强与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3 现场处置

启动Ⅰ级响应后,厅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厅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以下工作:

4.3.1 指挥协调

厅领导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工作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现场调查等工作,以及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2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会同专家组与事发地环保部门,制定或完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频次、监测因子等,并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时进行调整;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各市(县)监测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4.3.3 污染处置

污染处置组收集相关数据信息,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研判与事态分析,指导事发地政府制定或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必要时提出疏散转移群众的意见建议。

4.3.4 现场调查

综合协调组收集现场物证人证、监测数据、监控数据等书面或视听资料,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置、责任认定提供资料。

4.3.5 污染源排查

当突发事件污染成因无法确定时,污染源排查组迅速排查事发地周边区域或沿河、沿湖污染源,确定污染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提出处置建议。

4.3.6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组配合省指挥部做好信息采集、宣传报道、舆论引导、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4.4 响应终止

根据监测数据、污染处置情况等信息,经分析研究,符合终止条件时,厅领导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决定。

应急状态终止后,厅领导组视事件后续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跟踪监测等后续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终止签报单见附件5、附件6。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环保厅监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5.2 事件调查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部参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事发地市级环保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调查内容、调查时限及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5.3 损害评估

省环保厅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报告通过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指导地市、县环保部门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保部门协调解决。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内容、完成时限、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省环保厅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厅应急办制定省环保厅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建设计划;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做好本区域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设计划;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厅应急办提出预算,规划与财务处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6.3 技术与装备保障

厅应急办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应急专家、应急防护和救援物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发挥遥感信息、大数据在应急指挥和处置中的作用,搭建应急指挥平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应急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环境应急中心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预案实施后,要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1月9日印发的《山西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环发〔2011〕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

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省环境应急中心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和报告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做好与环保部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及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演练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厅应急办日常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厅办公室

负责传达并督促落实厅领导组指示;协同做好应急信息的报送、报告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驻厅纪检组

负责由省环保厅牵头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

(4)政策法规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提供法律法规依据;针对涉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挂牌督办、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罚措施。

(5)规划与财务处

负责省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列入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资金保障任务。

(6)水环境管理处

牵头或参与以水污染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水污染治理、污染物处置等工作。

(7)大气环境管理处

牵头或参与以大气污染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

(8)土壤环境管理处

牵头或参与以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等污染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土壤修复、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

(9)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

牵头或参与以生态、生物类破坏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生态修复工作。

(10)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监测部门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

(11)环境督察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域污染纠纷。

(12)环境影响评价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及后期调查工作。

(13)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及后期调查工作。

(14)人事处

配合省环境应急中心组建应急专家队伍。

(15)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开展应急监测;分析应急监测数据、污染物扩散趋势;指导市县监测部门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工作。

(16)省环境监察总队

配合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参与现场调查、取证,并协助做好事件后期调查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7)省环保宣教中心

负责厅应急信息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协调;收集、采集事件处置进程的影音、图片资料;撰写新闻通稿、材料;配合省指挥部开展宣传工作。

(18)省环境监控中心

负责提供监控数据;参与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9)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参与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

(20)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规划院、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支持;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郎凤娥 环保厅

 

【郎凤娥专栏-山西省环保厅政策汇总系列】

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郎凤娥 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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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蓝天郎凤娥采访:全新解读煤粉工业锅炉及烟气净化系统技术

近日,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郎凤娥接受记者采访,对该公司生产的新型高效环保煤粉工业锅炉及烟气净化成套装备系统技术的技术原理、工艺流程、关键技术、技术指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郎凤娥 省环保厅

问:新型高效环保煤粉工业锅炉及烟气净化成套装备系统技术的技术原理是什么?

郎凤娥: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及烟气净化成套装备系统,采用煤粉集中制备、精密供粉、空气分级燃烧、水管式锅炉换热、高效除尘、烟气脱硫脱硝和全过程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了燃煤锅炉的高效节能运行和超低排放。山西蓝天郎凤娥对记者介绍说。

问:具体有哪些工艺流程可以详细说明下吗?

郎凤娥:密闭罐车将来自煤粉加工厂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粉注入煤粉仓→仓内的煤粉按需经精密供粉系统及煤粉输送系统进入中间粉仓后由供料器及风粉混合管道送入低氮煤粉燃烧器→煤粉在炉膛内燃烧产的生高温烟气与各级受热面完成辐射和对流换热,并通过选择性催化/非催化还原进行脱硝后进入布袋除尘器→除尘器收集的飞灰经密闭系统排出,并集中处理和利用→锅炉出口尾部处理的烟气经过除尘脱硝、脱硫系统净化后由烟囱排入到大气。锅炉系统的运行由点火程序控制器和上位计算机系统共同完成。山西蓝天郎凤娥操作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模型向记者演示。

 

问:可以透露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有哪些关键技术吗?

郎凤娥:山西蓝天自主研发的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以煤粉燃烧为核心技术,还包括煤粉输送、储备技术,快速点火技术,高效低氮燃烧技术,锅炉强化传热及换热工艺,多段组合高效污染物脱除技术,自动控制及智能网络监测技术等。

问: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通过及烟气净化成套装备系统技术的运用,可以达到什么样的技术指标?

郎凤娥:我们的煤粉工业锅炉煤粉燃尽率达到98%以上,锅炉运行热效率达90%以上,锅炉采用辅助燃油点火,运行可以做到即开即停,节省燃料;与传统燃煤锅炉相比,节能30%以上;通过高效除尘、脱硫、脱硝工艺,烟尘排放≤5mg/Nm3、SO2≤35mg/Nm3、NOx≤50mg/Nm3,达到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超低排放标准。

 

据悉,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技术是一种先进工业锅炉换代技术,彻底改变了原有工业锅炉装备和技术,集成了多种现代工业技术成果,并与网络技术结合,有利于实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推广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系统,也是目前国家实施洁净煤技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山西蓝天郎凤娥进一步补充道。

郎凤娥 环保厅郎凤娥环保厅政策专栏人物介绍

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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